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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农家乐餐馆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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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苏州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苏府办[2005]134号
【发布日期】 2005-09-29
【实施日期】 2005-10-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苏州市农家乐餐馆管理暂行办法
苏府办[2005]134号


  农家乐餐馆是以农民参与、农民受益为宗旨,充分利用自然绿色生态食物、体现农村文化及农民家庭日常生活等内容,吸引游客吃农家饭、享农家乐的乡村旅游饮食场所。现依据《江苏省旅游管理条例》、《苏州市旅游条例》等管理规章,结合苏州市旅游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苏州市农家乐餐馆管理办法》(试行),凡以家庭合法拥有的空余房为基本接待单位,以旅游者为对象,以餐饮服务和盈利为目的,以个体管理服务为主要形式的农家餐饮接待设施均适应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农家乐”餐馆设立的基本条件
  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排污许可证等有效证照齐全。
  第二条 农家乐餐馆设立申请程序
  设立农家乐餐馆应按规定程序申办,有关部门在审核的同时,应当征求镇政府和村委会的意见。
  农家乐餐馆申报服务质量等级,应按照《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划分》的标准评审,达到相关服务质量等级的,颁发全市统一制作的“农家乐旅馆服务质量等级”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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