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石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石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楼开发区管委会,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农场),市政府各部门: 《大石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大石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热用户和供热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企业规范化管理、标准化服务,提高城市居民生活质量,根据建设部第126号令、《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和《营口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供热管理,是指我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以燃煤、燃气、燃油、电热等热源,通过管网有偿供给的公共采暖用热;通过特许经营者与供热受益人,按照供热合同的约定,对供热的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和供热的系列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供热特许经营,是指市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供热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制度。 第四条 市规划建设委员会是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中供热管理的主管部门,市物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供热的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执行有关城市供热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三)负责供热企业与并网单位项目的审批,组织协调接管、招标工作,并负责并网热源基金(指配套费)、折旧费、保证金的管理与划拨; (四)参与监督集中供热设施的施工、安装、运行和工程审批; (五)负责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的审查; (六)监督检查供热企业经营管理活动; (七)负责协调解决违反供热管理规定的问题,对有关单位及人员进行处罚。 第五条 城市规划、财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物价、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市供热必须统一规划和管理,优先发展集中供热,限制改造分散供热,推行分户供热,并逐步达到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安装温控装置,按照“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实施。 第七条 鼓励对城市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开发和应用,采用清洁能源、运行安全的先进 供热方式和设施,提高城市供热水平。 第八条 从事集中供热的企业,必须按规定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取得供热资质后,领取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经营。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城市供热规划是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的专项规划,要做到远近结合、合理布局、统筹安排、分期实施。 集中供热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由供热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要经主管部门审查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十条 新建的住宅小区室内供热实行分户控制,并逐步安装热量计量装置;新建商住区的公用建筑部分,纳入集中供热之中,不允许建分散锅炉房。设计图纸必须经过供热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否则有关部门不予以办理各项建设手续。 第十一条 集中供热的锅炉供热能力应在7兆瓦以上(单台容量在600万大卡/时),供热面积应在10万平方米以上。现有的分散供热锅炉房要有计划、有步骤地限期改造。对未经审批不按城市供热规划建设的锅炉房要予以取缔。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时,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具有供热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工程的图纸设计必须经供热主管部门和供热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其它开工手续;选用锅炉必须是安全性能好、效率高、耗能低、除尘及降噪设备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标准,由有关部门批准制造的定型产品。同时锅炉的使用单位必须按劳动部颁发的《锅炉使用登记办法》办理登记手续,未取得锅炉使用登记证的,不准投入运行。 第十三条 带有供热设施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供热管理部门的人员参加验收。对供热设施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调试不合格的,不能验收,更不准投入使用。调试后由供热单位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运营。工程竣工资料应于工程竣工后30日内移交供热主管部门存档。 第十四条 用户交纳的供热工程配套费形成的集中供热设施属于公有资产,竣工后由国资、审计和供热主管部门进行资产评估,按公有资产管理。供热单位应按规定缴纳设施折旧费,确保其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十五条 楼房安装供热设施或分户控制改造时,居民热用户应当服从楼内整体规划设计和建设的需要,不得阻止供热企业进行供热管道的安装。 第三章 特许经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