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和完善全市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做好我市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全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4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和完善我市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参保范围 (一)经同级政府或上级政府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并核定人员编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人事部门确定工资标准,人员编制经费全部自理和部分自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离退休(职)人员,应参加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二)人员编制经费全部自理和部分自理事业单位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且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应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三)经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符合参保条件的社团组织执行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的编制内在职工作人员,纳入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四)驻辽中直事业单位、驻辽部队所属事业单位,原则上按属地参加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五)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要进一步做好规范和完善工作。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单独管理、单独核算。 二、缴费基数和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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