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重庆市主城尘污染防治办法
【字体: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渝府令第 188 号
【发布日期】 2005-09-21
【实施日期】 2005-10-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重庆市主城尘污染防治办法
 
 
  《重庆市主城尘污染防治办法》已经2005年8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主城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尘污染,是指在工程建设、建(构)筑物拆除、土地整治、园林绿化、物料堆放、道路保洁、工业生产、采(碎)石生产、餐饮经营等活动中产生的扬尘、粉尘、烟尘、油烟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主城范围内的尘污染防治及相关管理活动。
  前款所称主城是指主城九区的119个街道、镇,具体名单见附表。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尘污染防治工作实行年度目标责任制和问责制。
  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辖区域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制定尘污染防治规划,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实现尘污染防治目标。
  第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政、建设、规划、交通、水利、国土房管、园林绿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做好尘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尘污染防治规定,淘汰尘污染严重的设备和技术,切实采取措施防治尘污染。
  第七条 市和主城各区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尘污染防治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污染控制
  第八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国家尘污染物排放标准;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本市经济、技术条件,制定本市尘污染物排放标准,推进无煤区和基本无煤区的建设。
  第九条 工程建设、建(构)筑物拆除和土地整治的业主,应当将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概算,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尘污染防治责任。
  第十条 工程施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地周围设置不低于1.8米的硬质密闭围挡;
  (二)工地进出口道路应当硬化处理;
  (三)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及配套的沉沙井,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工地;
  (四)露天堆放水泥、灰浆、灰膏等易扬撒的物料或48小时内不能清运的建筑垃圾,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密闭围栏并予以覆盖;
  (五)产生大量泥浆的施工,应当配备相应的泥浆池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