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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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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黑价格字[2005]198号
【发布日期】 2005-09-22
【实施日期】 2005-10-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黑龙江省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制剂的价格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的申报与审批,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制剂。
  第三条 医疗机构配置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医疗需要而市场没有供应,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制剂批准文号后方可配制,原则上只能在本医疗机构使用。在特殊情况下,经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批准,医疗机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医疗机构的制剂,不得在市场销售或者变相销售。
  第四条 医疗机构在申报制剂价格时应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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