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制剂的价格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的申报与审批,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制剂。 第三条 医疗机构配置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医疗需要而市场没有供应,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制剂批准文号后方可配制,原则上只能在本医疗机构使用。在特殊情况下,经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批准,医疗机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医疗机构的制剂,不得在市场销售或者变相销售。 第四条 医疗机构在申报制剂价格时应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