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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征管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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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余府发[2005]31号
【发布日期】 2005-09-22
【实施日期】 2005-10-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征管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征管办法》已经2005年9月21日市六届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新余市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征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的征收管理,防止税收流失,维护房地产市场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接受本市地方税务机关的税收征收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是指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它工程作业。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业是指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销售不动产的业务。
  第四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按照“项目控税、集中管理、一级稽查”的原则,实行一体化管理。纳税人办理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资料报送、申报征收、发票管理、税收清算等纳税事宜具体由新余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以下简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管理;税务稽查由新余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负责。
  第五条 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实行以先缴税款,后开税务发票,然后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简称先税后票,先税后证)为总把手,以信息共享,数据比对为依托,以优化服务方便纳税人为宗旨,通过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相互配合,实现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各税种之间有机衔接,不断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 建设项目信息采集管理

  第六条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房管等部门要与地税机关密切配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地税机关应主动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联系,按月获取真实可靠的建设项目涉税信息,并据以加强建设项目涉税信息的登记管理。
  第七条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地税机关采集建设项目信息,并于每月10日前向地税机关传递相关涉税信息:
  (一)发展改革部门应及时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的具体情况传递给地税机关;
  (二)财政部门及时将契税缴纳情况传递给地税机关;
  (三)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土地转让时,及时将土地转让双方、坐落地点、面积、价格以及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情况等有关信息传递给地税机关;
  (四)建设部门及时将建设项目合同和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等有关信息传递给地税机关;
  (五)规划部门及时将建设规划许可情况传递给地税机关;
  (六)房管部门及时将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详细情况传递给地税机关。
  第八条 主管地税机关对纳税人实行按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建立分户和分项目税源监控台账。
  税源监控台账必须具有建设项目法人、建设项目规模、建设项目时间、建设项目坐落地点、建设项目土地面积、建筑讯息工期单位、建设项目税款缴纳等详细情况。

第三章 建设项目涉税资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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