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宫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南宫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按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二○○五年九月二十日 南宫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执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冀政(2005)40号)精神,切实保障我市农村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推动我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度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农村低保制度是指政府对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实行救助的制度。 第二条 农村低保制度以差额救助为主体,辅之以政策扶持、社会救助的配套措施。 第三条 实施农村低保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 (二)政府保障与劳动自救相结合的原则; (三)属地管理的原则; (四)动态管理的原则; (五)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 村低保范围与保障标准 第四条 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我市农村低保标准,持有我市本地农村居民常住户口的均属保障范围,无当地常住户口的人员不享受当地农村低保待遇(不含已迁往学校的大中专在校学生)。 第五条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农村低保标准经民政局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根据我市农村居民最基本的生活需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研究确定,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暂定668元/年。今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物价指数的变动,对农村低保标准适时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