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教育督导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教育督导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2005年9月5日第27次常务会议研究,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新乡市教育督导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保障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落实和教育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教育督导,是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辖区内中等以下(含中等、下同)教育工作及其相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的活动。 第三条 教育督导的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对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督导和评估实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由教育督导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予以配合。 第四条 教育督导应当以有关教育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教育督导工作成绩显著的督导机构、被督导单位和有关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教育督导机构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教育督导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教育督导工作,业务上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教育督导计划和评估方案,并组织实施教育督导工作;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履行教育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督导;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办学方向、办学条件、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等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综合评估; (四)对教育工作中的热点、难点和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报告和通报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教育督导工作情况,提出改进教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组织教育督导人员进行培训、进修,开展教育督导信息交流和科学研究; (七)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提出奖惩建议; (八)出席同级政府有关教育工作的会议,参加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教育改革发展等重大问题的研究。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教育督导机构开展教育督导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提供必要的办公设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