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鼓励发展循环经济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鹤壁市鼓励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规定》已经第十六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抓好落实。 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鹤壁市鼓励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和能源利用效率,保护生态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重点支持下列企业和项目: (一)利用企业生产的废弃物或副产物作为原料的生产企业。 (二)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并分选及其他垃圾资源化企业。 (三)进行废水循环利用和中水回用试点的企业。 (四)生物发电、煤矸石发电、掺烧城市生活垃圾发电、煤矸石烧结砖、粉煤灰综合利用、电厂脱硫等项目。 (五)可再生资源集散市场和社区回收网络建设项目。 (六)企业及农村建设的大、中型沼气工程。 (七)将畜禽粪便经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转化为有机肥料,年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的规模化企业。 (八)综合利用农作物秸秆,年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的规模化企业。 (九)节能、节水、节材、节地以及其他重大的循环经济建设项目,使单位产品能耗、水耗、物耗及污染物排放量低于国家或行业标准,降低幅度较大,效果明显。 (十)国家、省有关机构认定或审定的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及示范项目。 第二章 资金支持政策 第三条 设立市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市财政每年筹措500万元,用于扶持循环经济示范企业和示范项目的发展,其中50万元作为奖励,20万元作为工作经费,30万元作为前期费用,400万元用于循环经济项目贴息。另外,市科技局每年拿出三分之一的科技“三项费用”资金用于支持循环经济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市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对排污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墙改基金进行核算,拿出一部分资金用于支持符合专项资金用途的循环经济项目建设。资金由各有关部门分头管理。 第四条 严格按照政策要求征收企业排污费,并根据企业投资循环经济项目减少污染排放核减相应排污费。经过审批,可以在循环经济项目开工建设时开始核减并规定投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