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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用人单位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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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粤劳社[2005]111号
【发布日期】 2005-09-19
【实施日期】 2005-10-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广东省用人单位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暂行规定
粤劳社[2005]111号
 
 
各市、县(区)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社保局):
  现将《广东省用人单位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向省厅劳动监察处反映。

二○○五年九月十七日


广东省用人单位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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