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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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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京劳社就发〔2005〕131号
【发布日期】 2005-09-28
【实施日期】 2005-10-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相关用人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5]第26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实施<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2006年7月1日前从事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台、港、澳人员申办《就业证》应当提交所要从事工作的技能资格证明。对于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从事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台、港、澳人员,用人单位应在2006年7月1日前,组织其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要求参加培训和鉴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2006年7月1日后从事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台、港、澳人员申办《就业证》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实施《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台湾居民、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台、港、澳人员)在本市就业的合法权益,加强本市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人员的管理,根据《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和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本市企业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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