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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甘肃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9-27
【实施日期】 2005-10-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开发区国税局、矿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12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甘肃省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局。


甘肃省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对减免税的规定及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
  第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减免税管理。
  第四条  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第五条 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第六条  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第七条  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凡属于无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规定申请期限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但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八条  减免税审批机关由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设定。凡规定应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凡规定应由省级税务机关及省级以下税务机关审批事项,以及减免税金额较大或减免税条件复杂的项目,省局相关业务部门已经合理划分了审批权限,各地继续按照原规定执行。
  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减免税审批,禁止越权和违规审批减免税。

第二章  减免税的申请、申报和审批实施

  第九条  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二)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交与其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本条所说的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各市(州)国税局必须予以明确,并且在办税服务厅等公开场所予以公布,方便纳税人。
  第十条  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或办税服务厅直接申请减免税。
  由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或办税服务厅受理、应当由上级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或办税服务厅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内部直接传递上报有权审批的上级税务机关,不得让纳税人承担在各个税务机关间传递文书的工作。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的减免税项目,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查后执行的,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
  (二)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详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
  (三)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的减免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减免税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受理减免税申请,出具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并加盖本机关印章。纳税人按照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载明的时间,在受理机关或办税服务厅领取减免税审批的书面决定;不予受理的,或者需要补充资料的,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需要补充的资料。
  第十三条  减免税审批是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的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有权审批机关要严格减免税审批的管理,对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要进行认真审核,税务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省局、市(州)局对减免税实地核查工作量大、耗时长的,可委托企业所在地区县级税务机关具体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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