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司法鉴定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为加强对司法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深圳市司法鉴定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司法鉴定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05年9月27日 深圳市司法鉴定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司法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深圳市司法鉴定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在司法鉴定活动中有过错行为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