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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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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吉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长府办发〔2005〕58号
【发布日期】 2005-09-26
【实施日期】 2005-10-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5〕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长春市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长春市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步伐,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建设厅、省环保局《关于加快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发改收管联字﹝2005﹞1090号)的文件规定,结合长春市实际,制定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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