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保监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农村寿险营销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辖内各寿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为培育青海省县域寿险市场,加快农村人身保险业务的发展,青海保监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农村实际,研究制定了《青海省农村寿险营销员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办法》仅适用于经青海保监局核准同意开展农村寿险营销员试点工作的农村寿险服务机构。 二、各寿险公司应结合本公司的业务发展规划和特点,认真做好调查研究,选择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相对较好的乡镇及以下地区设立相应的农村寿险服务机构。 三、各寿险公司在申请设立乡镇及以下地区服务机构时,应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开展农村寿险营销员管理试点工作,可在申请设立服务机构时一并提出。 四、经核准开展试点的农村寿险服务机构要认真执行本《办法》,切实加强对本公司农村寿险营销员的招募、培训和管理工作。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与青海保监局联系。 联系人:谢磊 于冰 联系电话:6104199 6119836 二OO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 青海省农村寿险营销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青海省县域寿险业务的发展,拓宽人身保险产品在农村市场的销售渠道,选择部分农村寿险服务机构进行试点,研究和探索农村保险营销员管理模式,加强我省农村寿险营销员持证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农村寿险营销员是指户口和居住地在青海省境内乡镇及以下农村地区并在该区域内从事人身保险产品销售的人员。 州、地、市、县政府所在城镇的保险营销员仍按现行保险营销员有关制度管理。州、地、市、县政府所在城镇管辖村的保险营销人员适用本办法。 西宁市(不含所辖三县)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青海保监局依照本办法对辖区内农村寿险营销员从业资格和展业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经青海保监局核准进行农村保险营销员试点的农村寿险服务机构。开展试点工作的寿险公司应在设立农村寿险服务机构的基础上,加强对本公司农村寿险营销员的管理,建立专门的培训制度,不断提高其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并对其产品销售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责任。 第二章 资格管理 第五条 从事农村人身保险产品销售的人员必须经青海保监局核准取得《青海省农村寿险营销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六条 《资格证书》由青海保监局统一印制、核发和管理。青海省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具体发放工作,并做好《资格证书》的领取、发放、登记、回收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 申请领取《资格证书》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二)有青海省境内乡镇及以下地区的农村户口,并在当地有固定住所; (三)有归属管理的农村寿险服务机构; (四)岗前培训达80小时以上,其中接受保险法律和职业道德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小时; (五)品行端正、诚实守信,无违法违纪行为。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核准: (一)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二)因欺诈等不诚信行为受行政处罚未满三年; (三)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在一定期限内为行业禁入者,禁入期限仍未届满。 (四)最近三年有事实证明从事或者涉及其他不诚信或不正当的活动,不适合从事保险产品销售职业的。 第九条 凡符合条件的农村寿险营销员应填写《青海省农村寿险营销员从业资格申请表》,由其所在农村寿险服务机构出具推荐意见,并逐级上报,经省级分公司核实后,统一报送青海保监局核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