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心城区及中心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实行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 中心城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中心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政府组织编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政府组织编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第四条 经批准实施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办法执行情况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过程的监督,对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检举和提出控告。 第二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第六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指导和规范全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 第七条 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市政府审定。各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由镇政府制订,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城市(镇)中心区、旧城改造区、近期建设区以及储备土地、拟出让的土地等城市建设重要控制区域,应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