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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公路路政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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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
【发布日期】 2005-08-29
【实施日期】 2005-10-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东莞市公路路政管理规定
 
 
  《东莞市公路路政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市 长 刘志庚
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东莞市公路路政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管理,提高路政管理水平,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路政管理规定》、《广东省公路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
  本规定所称路政管理,是指市交通主管部门及公路管理机构,为维护公路管理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路法》、《广东省公路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统称“路产”)的行政管理行为。
  第三条 路政管理工作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行政”的原则。
  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市公路管理机构和市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地方公路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负责路政管理具体工作。
  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国道、省道(高速公路除外)路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市地方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县道、乡道及地方投资建设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道路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第四条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职责如下:
  (一)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保护路产;
   (三)实施路政巡查;
  (四)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五)维持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
  (六)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
  (七)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为:国道G107、省道S256(广深公路)厚街至虎门段、S358长安至虎门段、X237沙太公路、北潢公路、万道公路从公路中线起两侧各38米;其余省道、县道(市联网公路)从公路中线起两侧各30米;高速公路(包括现状和规划的高速公路)从公路中线起两侧各70米;乡道从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或坡脚护坡道)外缘起算(无边沟的,从路侧防撞栏或机动车道外缘不少于5米起算)不少于5米。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破坏、损坏或者占用路产。

第二章 路产管理
 
  第七条 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法设置路障、占道经营,堆放杂物,打谷晒粮,积肥制坯及其他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二)倾倒垃圾余泥,乱设广告、标牌,向公路或者利用公路排水设施排污,车辆装载泥砂石、杂物抛落路面或者其他污染公路的行为;
  (三)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四)堵塞公路排水系统,擅自利用桥梁、涵洞或者公路排水设施设闸、筑坝蓄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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