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溪县人民政府颁布《遂溪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遂溪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县人民政府第十三届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遂溪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和《湛江市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遂溪县县城范围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各司其职,专业人员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遂溪县规划建设局是遂溪县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县公用事业管理局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管理县城市容工作(以下简称市容管理部门)。 遂城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县城环境卫生工作(以下简称环境卫生管理部门)。 遂溪县城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监察大队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实施。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驻遂单位及驻遂部队均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积极配合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环保、公安、交通、工商、物业、卫生、房管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协助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宣传、文化、教育、卫生等部门和新闻单位,应当配合县人民政府做好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市民的环境卫生意识。 鼓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水平。 第六条 全社会应尊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保障其合法权益。对妨碍、阻挠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及其设施的行为,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或举报。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七条 县城道路(含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下同)、排水、排污、环卫、照明、桥涵、人防、电力、电讯、自来水管道、广告标志等公共设施和建、构筑物临街立面装饰、集贸市场摊位设置、货物摆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和消防安全规定。 第八条 禁止在城市道路上空及住宅楼宇之间设置架空管线。对原有的架空管线,架设单位要逐步进行改造或按规定统一设置。城区16米宽以上(含16米)街道两旁的建筑防盗网不能超置墙体外。 第九条 县城主要街道的建(构)筑物或设施的立面,应保持完好、整洁、美观。其产权所有者或使用者,应视其具体情况适时进行清洗或者粉刷、整饰。 第十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霓虹灯、灯箱、橱窗、标志牌、标语等应保持整洁美观,不得有损市容。陈旧、破损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拆除。 第十一条 街道两旁的单位、店铺(摊档),应当保持整洁,不得在门前乱堆放或悬挂有碍城市容貌的物品。 集贸市场和道路两旁的栅架、遮阳(雨)布、檐篷等,必须完好、美观、整洁,陈旧或破损的,应及时更换或维修。 主要街道禁止流动摊档进入和停留。 经批准设置的室外书报亭,亭外不得摆设其他附加货柜。 从事蔬菜、肉、禽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规范的集贸市场经营或到政府划定的临时经营场所经营,熟食品经营活动必须到政府划定的经营场所或入室经营。 第十二条 城区小巷临街一侧,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不得摆摊设档、搭棚架,临街店铺一律入室经营。 第十三条 歪倒或损坏的树木及电线杆、交通护栏、路牌、站牌(亭)、废物箱、消防栓、井盖等公共设施,主管单位必须当日进行清理、维修或恢复。严重的自然灾害造成损坏的处理期限除外。 第十四条 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禁止设置实体围墙,需要设置分界物的,由产权所有者向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申请,按规划要求选用通透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等作为分界。 城区空置地,由县政府管理部门统一作出绿化规划并由园林绿化部门进行绿化建设,所需费用由使用权者在使用该土地时支付。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往城市绿地抛撒废弃物,不得摘取枝叶花果或践踏竖有禁令标志的城市绿地。栽培、整修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或者其它作业留下的枝叶、渣土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