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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道真自治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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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字号】 道府发[2005]33号
【发布日期】 2005-08-28
【实施日期】 2005-10-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道真自治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道真自治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已经2005年8月19日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道真自治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实施行政管理,防止和纠正行政过错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贵州省行政执法责任制与评议考核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机关和依法受行政机关委托履行管理职责的组织,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活动中作为与不作为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过错,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违法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第四条 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管理权限,负责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监察机关负责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检查,并依法调查处理本县影响较大的行政过错案件。
  第五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各行政机关必须建立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并将其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工作责任目标和岗位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第七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七)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九)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十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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