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道真自治县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道真自治县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已经2005年8月19日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道真自治县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行政执法责任,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保证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全面、正确实施,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贵州省行政执法责任制与评议考核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行政征收或征用、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监督检查、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将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职责,分解、落实到具体的行政执法机构及行政执法岗位,定期进行考核,并把考核结果作为评定各行政执法机关领导干部政绩、对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县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 第四条 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照本规定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并负责组织实施,保证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贯彻落实。 第五条 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公正、公开、全面、严格。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本县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受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