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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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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
【发布日期】 2005-08-26
【实施日期】 2005-10-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186号

 

  《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业经2005年8月22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 长张文岳
二00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及时纠正和查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过错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执法或者依法委托执法的组织,下同)和具体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具体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第四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应当把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以及领导班子政绩考核,并作为年终政府机关目标责任制评比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进行追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进行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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