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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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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05]第4号
【发布日期】 2005-08-23
【实施日期】 2005-10-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广州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05]第4号)



  《广州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7月4日市政府第12届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促进建筑业和建材业的技术进步,推广和规范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广州市建筑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以非粘土材料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的具有节能、利废、节土、轻质、高强等性能的墙体材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墙体材料生产、经营、使用以及相关行政管理活动。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墙革节能办)具体负责本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组织实施工作。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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