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 《江苏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已于2005年8月17日经省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梁保华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江苏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超限运输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公路条例》、《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公路超限运输有关的公路运输、车辆生产制造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路超限运输是指超过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超过交通标志标明的限高、限长、限宽、限载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第四条 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应当坚持综合治理、源头控制、经济调节、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超限运输管理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超限运输的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发展改革、经贸、价格、财政、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公路超限运输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车辆生产制造企业生产的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强制性规定,按照国家规定、设计规范标定车辆的技术数据,严禁虚假标定。车辆生产、销售企业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强制性规定的车辆。 经贸、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监督检查。 第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准予登记的车辆,应当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国家强制性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