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政发〔2005〕17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九月二日 南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根据国家《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市区住房困难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以下简称廉租住房保障)的实施与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区房改办具体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日常管理工作。 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助房产管理部门做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第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申请、审核和公示制度。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的条件和标准,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适时调整,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市物价管理部门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制定,适时调整,公布执行。 第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租金核减、实物配租为辅。 租赁住房补贴是指政府向保障对象发放一定数量的货币,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租金核减是指房屋产权单位按照省、市的有关规定对保障对象承租的公有住房租金给予减免。 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保障对象直接提供低廉租金标准的住房。 第二章 条件与标准 < spa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