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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吉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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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吉政办发〔2005〕37号
【发布日期】 2005-09-01
【实施日期】 2005-10-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吉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暂行)》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5〕37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吉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暂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九月一日
 
吉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保障农村困难居民基本生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常住农业户口,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均可依照本办法予以保障。
  第三条 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遵循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的原则;
  (二)动态管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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