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吉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暂行)》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5〕37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吉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暂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九月一日 吉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保障农村困难居民基本生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常住农业户口,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均可依照本办法予以保障。 第三条 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遵循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的原则; (二)动态管理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