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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岭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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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温政发〔2005〕122号
【发布日期】 2005-08-31
【实施日期】 2005-10-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岭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
  现将《温岭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温岭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健全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缓解农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保障城乡居民的身体健康,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及省政府、台州市政府关于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原则是:政府组织、统一筹资、征管分离、定额补偿、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
  第四条  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参保对象是:凡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户口在本市的农业人口、城镇居民、企事业单位职工。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市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二)负责全市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确定全市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相关政策及有关重大事项。
  第六条  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农医保办”)是领导小组的下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组织实施领导小组的决议事项,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工作计划、各项规章制度;
  (二)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实施、管理、检查与督导;
  (三)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与监督;
  (四)负责向参保农民宣传合作医疗政策和补助规定,并做好相关具体业务的解释工作;
  (五)定期公布合作医疗基金收支情况和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六)开展调查研究,及时调解处理合作医疗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纠纷。
  第七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由市、镇(街道)两级政府共同组织实施。各镇、街道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镇(街道)、财政、卫生、公安、工商等部门组成,并设立办公室,落实专人负责。各村(居、社区)都要落实专人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规定;
  (二)做好辖区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宣传发动、落实等各项工作,确保完成上级下达的工作任务;
  (三)负责辖区内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的经费收缴、登记工作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证》的发放工作;
  (四)确保收缴的合作医疗经费及时足额到位;
  (五)定期在镇(街道)、村(居、社区)两级政务公开栏中公布参加合作医疗住院患者医药费用报销补助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六)积极协助市农医保办做好其它各项工作。
  第八条  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业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农医保业管中心”),实行专业化、信息化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做好对参保人的承保、补偿等具体业务;
  (二)负责农村医保补偿的日常财务核算和管理;
  (三)定期进行业务、财务统计分析,并及时向市领导小组和市农医保办汇报;
  (四)做好参保人员的档案管理、统计、财务报表等工作;
  (五)协助做好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有关宣传、发动;
  (六)负责对医保专管员的日常管理及业务培训。
  市农医保业管中心派出医保专管员,负责各镇、街道的补偿服务,其职责是:
  (一)管理参保人的参保、补偿等有关资料;
  (二)核实病员的参保情况,确认病员的补偿申请资格;
  (三)向参保人如实告知有关参保政策和补偿规定;
  (四)对参保人的住院进行登记和管理;
  (五)对参保人的有关补偿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和录入;
  (六)按照市农医保业管中心的要求进行补偿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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