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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山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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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台府办〔2005〕137号
【发布日期】 2005-09-02
【实施日期】 2005-10-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台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山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海宴华侨农场,市属有关单位:

  《台山市老年人优待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台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九月二日

 

台山市老年人优待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营造敬老、养老、助老的良好社会氛围,使广大老年人共享经济和社会发展成果,促进我市两个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具有本市户籍,年满60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全市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不承担任何形式分配或摊派的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

  第四条 年满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凭《台山市老年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可在全市范围内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如下优待服务:

  (一)乘坐台城城区的公共汽车享受半价优惠;乘坐市川岛试验区管委会管辖的山咀至上川、下川的集体或个体的客运船只,凡在岸上售票处购票均可以享受七折收费优待。

  对老年人乘坐公共汽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给予优先购票、进站、检票、上下车船等优待,候车、候船室应设置老年人专座。

  (二)免费进入本市的定点公园、风景区、文化馆、纪念馆、艺术馆、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和旅游景点。

  (三)进入市内各影剧院、电影院观看本市自办的演出和放映的电影可享受八折优惠。

  (四)进入市内体育场馆观看球赛享受九折优惠。

  (五)免费使用全市各公厕。

  (六)到市属和镇属各医疗单位就医,挂号、就诊、检查、化验、交费、取药优先,普通门诊免收挂号费,专家门诊挂号费半价优惠(特诊、急诊除外)。有条件的医院要专设老年人服务窗口,设立家庭病床,提供上门就诊。

  第五条 全市70周岁以上的五保、孤寡老年人,凭《优待证》享受前款各项优待外,可享受如下特殊优待:

  (一)租赁居住房管部门管理的公产房的孤寡老年人享受每人每月20平方米使用面积免交租金的优惠。

  (二)免交有线电视收视费。

  (三)每人每月免收3吨水水费。

  第六条 年满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凭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由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报市老龄委办公室审核确认后,市政府发给每人每月100元长寿补贴,当地卫生部门定期为百岁老人免费体检。

  第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公证机关、律师事务所对办理涉及维护老年人权益的法律事项应提供优惠服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要及时给予法律援助。公证机关办理抚养、助养、赡养老年人协议公证时,免收公证费。

  第八条 各镇(场)及有关部门要逐步加大对社会福利设施的投入,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应按本办法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的职责和义务。

  第九条 《优待证》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统一制作、发放和管理。

  有本市常住户口的65周岁以上老年人可以申领《优待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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