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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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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玉溪市人民政府公告(第8号)/云府登88号
【发布日期】 2005-09-05
【实施日期】 2005-10-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现公布《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OO五年九月五日

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近年来,我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部署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保持了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基本稳定。但是,当前全市事故总量仍然居高不下,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基础薄弱,安全保障体系和机制不健全,监管体系不完善,全市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努力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云政发(2004)140号,以下简称《决定》),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提高认识,明确安全生产目标任务
  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的一项基本任务,也是实现建设“平安玉溪”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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