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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和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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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9号
【发布日期】 2005-09-02
【实施日期】 2005-10-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和奖励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9号

 

  第一条 为了促进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与发展,鼓励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积极创新,使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更好地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的评选和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的评选和奖励,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是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奖,设一、二、三等奖。

  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和奖励活动每2年举行一次。

  第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选委员会),负责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的评选工作。

  评选委员会由不少于40人的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专家及有关部门代表组成,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科学联合会,负责评选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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