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城区生猪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焦作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 《焦作市城区生猪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8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五年九月五日 焦作市城区生猪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产品销售市场的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确保城市居民吃上放心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在焦作市城区从事生猪产品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及畜牧、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猪及生猪产品市场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加强日常管理。 焦作市畜禽屠宰检疫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市场日常监督管理的协调指导工作。 第四条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焦作市生猪产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