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加强政府投资公路项目的建设管理,改进政府投资公路项目建设实施方式,规范建设程序,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本市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5年9月6日
深圳市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公路项目的建设管理,改进政府投资公路项目建设实施方式,规范建设程序,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路建设项目是指市、区政府投资的公路建设项目,包括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是指公路建设项目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招标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格和能力的专业工程管理单位,按照合同的约定代行项目法人职责,负责建设过程管理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法人是指代表市、区政府对具体公路建设项目行使权益和实施管理的政府部门或行政事业机构。 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在本市参与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代建、设计、监理、施工、材料供应等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 代建单位的招标应公开、公平、公正,并符合国家、省及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本市的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实行代建制。 特殊工程项目和地处偏远地区、工程简单不易形成代建市场的工程项目,由市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组织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可以采用其他方式组织建设。 前款所称特殊工程,是指本市范围内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工程、应急建设工程和抢险救灾的建设工程。 第八条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期限从初步设计批复后开始至竣工验收完成时终止。 第九条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不改变现行行政许可制度。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十条 市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市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相关信息的发布; (二)负责代建单位招标结果的备案或确定; (三)监督各公路建设项目的代建工作; (四)负责代建市场的监督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