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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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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赣发改外资字[2005]916号
【发布日期】 2005-09-06
【实施日期】 2005-10-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发改外资字[2005]916号

 

 

各设区市发改委、省直有关部门:

  为规范我省外商投资项目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制定了《江西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六日

 

江西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2号),为规范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管理,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行政区域内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购并省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

 

第二章 核准机关及权限

 

  第三条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各设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市、区)计委”)为江西省具有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为江西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机关,简称项目核准机关。

  第四条 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包括增资额,下同)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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