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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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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赣发改外资字[2005]1014号
【发布日期】 2005-09-06
【实施日期】 2005-10-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发改外资字[2005]1014号

 

各设区市发改委、省直有关部门:

  为规范我省境外投资项目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制定了《江西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六日  

 

江西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为规范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管理,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各类法人(以下称“投资主体”),及其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在境外进行的境外投资(含新建、购并、参股、增资、再投资)项目的核准。

  投资主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进行的投资项目的核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第二章 核准机关及权限

   

  第四条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为江西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的行政机关,按规定的权限对境外投资项目进行核准或审核后上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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