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盐生产、保护公民身体健康、落实国家食盐生产的指令性计划管理。根据《食盐专营办法》、《云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食盐实行定点生产制度,取得《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的企业方能生产食盐。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由省盐务管理局审查后提出,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审批。 第三条 申报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本省产业政策发展方向; (二)精制盐生产能力大于5万吨/年生产规模; (三)具有生产食盐(含多品种食盐)的质量保证体系; (四)食盐产品符合GB5461《食用盐》的各项要求。有行业质量标准的多品种食盐,必须符合行业质量标准要求。没有行业标准的多品种食盐,必须符合已备案的企业标准; (五)生产食盐(含有行业质量标准的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