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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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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许政[2005]79号
【发布日期】 2005-09-09
【实施日期】 2005-10-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  现将《许昌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九月九日

许昌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促进城乡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常住农业户口,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均可依照本办法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 “ 农村低保 ” )待遇。
  第三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遵循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属地管理的原则;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城乡低保工作机构建设,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并为低保工作正常开展提供经费保障。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县(市、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审批管理机关)负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审批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根据审批管理机关委托,可承担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和服务等基础性工作。

第二章 保障标准及对象
 
  第五条 农村低保标准,按照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等费用及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收入状况确定。我市农村低保最低标准为年人均收入 700 元,对年人均收入不足 700 元的实行差额补助。农村低保标准根据经济发展及物价变动状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六条 各县 ( 市、区 ) 农村低保标准,不得低于市农村低保最低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县 ( 市、区 ) 人民政府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第七条 凡具有本市常住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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