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办法 《韶关市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9月9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一届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徐建华 二○○五年九月九日 韶关市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我市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的管理,提高儿童计划免疫工作质量,保护广大儿童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流动人口儿童(以下简称流动儿童)是指常住户口不在本地,但在当地居住三个月以上,年龄在7周岁以下的儿童。接种单位是指具有经过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护士,且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的医疗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