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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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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芜湖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
【发布日期】 2005-09-09
【实施日期】 2005-10-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芜湖市人民政府令
第15号

  《芜湖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05年8月25日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沈卫国
二OO五年九月九日

芜湖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生育期间能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及市辖(不含三县,下同)区国家机关和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本市生育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市生育保险的管理工作。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育保险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其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不得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提取。
  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地税、卫生、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
 
  第四条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市区统筹,分级核算。
  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省部属驻芜单位,市直属企业和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用人单位参加市生育保险;其他用人单位,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区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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