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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爱国卫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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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
【发布日期】 2005-09-09
【实施日期】 2005-10-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韶关市爱国卫生管理规定

《韶关市爱国卫生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9月9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一届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徐建华

二○○五年九月九日

韶关市爱国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改善韶关市城乡卫生环境,预防疾病,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建设粤北经济强市,争当全省山区发展排头兵。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动员全民参与,以改善城乡环境卫生,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提高人民卫生素质,增强人民体质为目的的社会大卫生活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

  把爱国卫生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部门协调、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分类指导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由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组成,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爱国卫生工作。爱国卫生组织工作实行“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单位负责”的原则。各委员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爱国卫生工作。爱卫会办公室是同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爱国卫生日常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公共环境卫生规定,维护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做好各自的环境卫生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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