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铁政办发[2005]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铁岭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九月九日 铁岭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与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制度,保障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需求,促进劳动者自主择业,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10号)和《铁岭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劳动能力的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形式提供劳务或从事其他工作获得劳动报酬的从业人员和自谋职业者;行政事业单位辞职人员;企业破产改制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