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城区集贸市场管理办法 《韶关市城区集贸市场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9月9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一届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徐建华 二○○五年九月九日 韶关市城区集贸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区集贸市场的监督管理,促进集贸市场的建设和发展,维护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贸市场是指有固定经营场地、设施和服务机构,供经营者和消费者进行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等商品交易的场所,包括早夜市。 本办法所称市场服务机构,是指集贸市场开办者在市场内设立的,负责集贸市场日常物业经营及管理、提供相关服务,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第三条 凡在本市城区(浈江、武江、曲江)区域内规划、建设、开办集贸市场以及在集贸市场内从事管理、交易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城区集贸市场的登记注册、监督管理,并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市场进行规划,指导市场建设。 规划、公安、税务、物价、城管、卫生、技术监督、农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集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领导、组织、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集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集贸市场的管理,应坚持维护秩序、繁荣经济、方便群众和依法管理的原则。 鼓励境内外投资者参与集贸市场投资建设。 支持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第六条 在集贸市场内从事交易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交易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 第七条 集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应当纳入本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及商业网点建设规划,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多方兴办、方便生活的原则,不得影响交通和市容。 第八条 新建居民区及危陋房屋改造区的建设规划,应当保证与居民区人口适应的预留场地用于集贸市场建设。 现有居民区要创造条件按照计划实现前款规定的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纳入规划的集贸市场改作他用。 第九条 占用城市道路开办的集贸市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市集贸市场发展规划的要求,按期完成清退工作。 第十条 集贸市场应当配备与市场性质、规模相适应的消防、治安、环境卫生、排水等设施以及必要的仓储、运输、计量等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