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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免、抵、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深国税函[2005]223号
【发布日期】 2005-09-15
【实施日期】 2005-10-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免、抵、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局、分局:
  为加强出口退税管理,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的规定和市局有关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免、抵、退”税工作的实际,经研究,现对“免、抵、退”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政策部分
  (一)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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