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兰州市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市民政局、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建委、交通局、文化局、卫生局、广电局、房产局、园林局、工商局、地税局等15个部门制定的《兰州市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十四日 兰州市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抚恤优待工作,切实解决重点优抚对象在生活和工作中的实际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