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令 第68号
《焦作市黄(沁)河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8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焦作市黄(沁)河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黄(沁)河河道采砂管理与监督,维护河势稳定,保障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设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辖区黄(沁)河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河道采砂及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黄(沁)河河道管理范围内采挖砂石、取土和淘金(包括淘取其他金属或非金属)。 因防汛抢险、河道疏浚等公益性活动需要采砂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黄(沁)河河道主管机关负责本辖区黄(沁)河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市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采砂船舶的检验工作。 第四条 在黄(沁)河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服从防洪和河道整治总体规划以及河道管理要求,遵循全面规划、总量控制、计划开采、确保防汛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在黄(沁)河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二章 采砂规划
第六条 县级黄(沁)河河道主管机关依照防洪总体规划、河道整治规划和河势现状,编制河道采砂规划,报市黄(沁)河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并严格执行。河道采砂规划因河势、砂石资源补给与分布发生变化等情况确需修改时,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河道采砂规划内容包括: (一)禁采区和可采区; (二)禁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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