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档案征集办法 芜湖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 《芜湖市档案征集办法》已经2005年8月25日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0月1日施行。 市长:沈卫国 二OO五年九月十六日 芜湖市档案征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档案管理工作,做好散存、散失档案的征集工作,防止档案的损毁和流失,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安徽省档案条例》和《安徽省档案征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本办法所称的档案征集,是指本市各级国家档案馆(以下简称“档案馆”)依照本办法将散存、散失的档案收集进馆的行为。 第三条 市及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征集工作的管理,将档案征集所需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市及县、区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档案征集工作,指导、监督同级或者下级档案馆征集档案,查处档案征集中的违法行为。 档案馆负责征集本馆保管范围内的档案。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