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马政〔2005〕44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办法》已经2005年8月22日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马鞍山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以及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1.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 2.已实施征地,满两年未供地的; 3.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4.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