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哈尔滨铁路局、大庆石油管理局社保中心,中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OO五年九月十三日 黑龙江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进城务工农民工工伤保险的权益,保障其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有农业户口,在国家规定的就业年龄内与用人单位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