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行政听证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许昌市行政听证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九月十三日 许昌市行政听证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听证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行为的科学性、透明度以及民主化和规范化,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听证,是指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作出比较重大的行政行为之前,为该拟定行政行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而公开听取、收集行政管理相对人以及其他公民、法人和组织对该行政行为意见的活动.行政听证的种类包括:行政决策听证、规范性文件制定听证、行政处罚听证、行政许可听证、行政复议听证、价格听证、信访听证以及其他行政事项听证。 第三条 行政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客观和便民的原则;行政听证过程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行政听证应当采取听证会的形式,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以外,行政听证应当公开举行。行政机关要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第五条 听证机关是指拟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或者其他主管机构(以下统称听证机构),具体负责行政听证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本级政府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的行政听证活动实施监督。 第七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举行行政听证,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行政听证的组织 第八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拟听证主持人、听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听证会代表、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证人、鉴定人等。 第九条 听证会设听证主持人,听证主持人由听证机关有关负责人担任。 第十条 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定听证员和记录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