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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主城区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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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渝府令第187号
【发布日期】 2005-09-13
【实施日期】 2005-10-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重庆市主城区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
 
 
 《重庆市主城区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9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五年九月十三日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我市主城区城市道路的交通功能,提高城市道路通行能力,改善城市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渝北区、巴南区、北碚区行政区域(以下简称主城区)内的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由上桥至童家院子、童家院子至界石、界石至上桥(含上桥至陈家坪)所组成的内环高速公路以外的其他高速公路通行费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路桥通行费的征收管理及相关协调工作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公安、交通、建设、价格和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路桥通行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 缴纳了路桥通行年费的机动车通过下列路桥不再缴纳通行次费:
  (一)嘉陵江上的牛角沱大桥、石门大桥、黄花园大桥、渝澳大桥;
  (二)长江上的石板坡大桥、李家沱大桥、鹅公岩大桥;
  (三)黄花园大桥至石板坡隧道;
  (四)各桥隧的引道、立交;
  (五)一、二级收费公路;
  (六)内环高速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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