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村民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条例 (2005年4月28日大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5年7月29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推进农村民主政治建设,保障村民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村民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 第三条 村民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组织形式是村民会议。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