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规定 (2005年7月29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做好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工作,维护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地方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指省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的规章。 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对报送备案的规章,主要审查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超越立法权限; (二)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三)不同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 (四)规章的规定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