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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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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7-29
【实施日期】 2005-10-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福建省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规定
(2005年7月29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  第一条 为做好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工作,维护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地方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指省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的规章。
  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对报送备案的规章,主要审查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超越立法权限;
  (二)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三)不同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
  (四)规章的规定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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